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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4)

发表时间:2013/7/27 14:29: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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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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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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