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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辅导(16) 2011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0/9/16 10:35: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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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提示: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4、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应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5、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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