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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发表时间:2012/7/19 9:09: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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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章节重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 合同变更的概念

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完善。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并不改变。例如有关标的物数量的增减、质量标准的修改、履行地点的变动、标的物包装要求的改变等,都属于合同的变更。

(二) 合同变更的条件

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就变更合同事项达成协议。

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由当事人对其非实质性内容加以改变。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也就不存在合同变更的问题。

(2) 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如合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变更,但变更前后合同关系应保持连续性和同一性。

(3) 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合同内容当然发生变化,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二是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而变更,如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由合同当事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二是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即约定,当某种特定情况出现时,当事人有权变更合同。

(三) 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

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双方经协商取得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如原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应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原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

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转让

(一) 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转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 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 合同转让不是合同内容的改变,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3) 合同转让是合法行为,《合同法》允许合同转让行为,当事人只要符合《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让,其行为即受法律保护。(4) 合同转让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通知对方,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5) 合同转让如涉及批准、登记手续的,还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二)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人称之为让与人,接受权利的人称之为受让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从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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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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