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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强化讲义第四章(11)

发表时间:2012/2/21 9:11: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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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十一、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一般规定

项目具体规定

征税范围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特殊规定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4.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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