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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二章(6)

发表时间:2012/4/10 9:27: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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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与受理

(1)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69)

7、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注意】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8、劳动仲裁的裁决

(1)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计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裁决的类型

(1)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释】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律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⑥仲裁庭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

(2)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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