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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七章(3)

发表时间:2012/5/28 10:22: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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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讲义精讲,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称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一)有关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1.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2.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为零。

3. 所谓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二)有关抵免境外负担所得税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该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1.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2.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三)有关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专门规定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该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2.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五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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