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票据的一般规定,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熟悉)
1.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本票与支票不存在承兑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转让权利方)。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接受权利方)。
【提示】当背书连续发生时,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3.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即票据权利完全证券化。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4.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例外: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肋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五、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范围:包括己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性质: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2.公示催告——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此可见,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六、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七、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2.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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