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权利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子】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该房转租给丙。(1)如果转租未经过甲的同意,甲可以解除“甲乙之间”的合同,合同解除后,乙应当返还租赁物,从而无法履行乙丙之间的合同,乙应当对丙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2)如果转租已经经过甲的同意,丙在使用的过程中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要求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所有权变动
(1)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意】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
仓储合同和委托合同
一、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2.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链接】以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4.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链接】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总结】仓储VS保管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无偿轻微过失是免责的;仓储合同一律有责任
二、委托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转委托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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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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