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9月20日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精编版,希望对您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要点1】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要点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要点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要点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双方: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通常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2)社会现象,但其出现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
2.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理解: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
3.法律行为的分类
(1)依据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依据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依据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依据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依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5)依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考点:(1)分类标准与对应性的选择;(2)特殊行为的多样划分。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注意:由不同机关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不同)
1.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仅次于宪法
法律分为: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特别行政区法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政府规章(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二)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6. 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的目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五、法律部门与体系
1.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2.我国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7个)
宪法(根本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最广泛、最严厉)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不是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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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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