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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内部讲义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0/12/22 9:22: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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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下列各项中,不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专利权

B、著作权

C、稿酬

D、非专利技术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稿酬不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所得:(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2)个人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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