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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1)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被甲偷走,甲伪造c的签章背书转让给D,D是善意的已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该汇票从形式上是连续的,但是从实质上是不连续的,银行不能对D拒绝付款。
6、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委托D收款,c向D背书时应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签章,D取得该票据后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选项A是错误的;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选项B是错误的;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在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7、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与D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D要求C提供担保,C将票据质押给D,背书应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并签章,这种情况下的背书,D不得转让,如果D转让的,原背书人(c)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例题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构成票据质押。( )
答案:×
8、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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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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