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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发表时间:2012/8/29 11:23: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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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上的签章。

2.票据伪造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二)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3)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2.票据变造的效力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实践中,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无论是否签章,其都应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七、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在票据关系上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据。《票据法》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二)我国票据法与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被普遍认可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惯例。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如果《票据法》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涉外票据的准据法

我国《票据法》根据通常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规定了涉外票据发生法律冲突时的准据法。

1.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如果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出票时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3.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的法律适用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4.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5.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的法律适用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6.票据丧失时保全票据权利程序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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