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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辅导专题二(4)

发表时间:2012/4/26 10:15: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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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专题二(4),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了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单选性计算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了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选择题)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多项选择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与税收优惠相联系。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说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这样,各地在确定不同地段的等级和适用税额时,就有选择余地,尽可能做到平衡税负。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一般规定:(掌握)(选择题)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答疑笔记汇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七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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