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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练习二

发表时间:2011/11/4 11:30: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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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这门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模拟试题,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住!

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指的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区别?

【分析】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并且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般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称为“绝对控股”;如果子公司的股东较多,其中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又不超过50%,称为“相对控股”。分公司则属于公司依法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

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有限公司×××分公司”。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4)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子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分公司则先以自有资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什么区别?

【分析】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三点:

(1)二者的行为主体主动性不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部门的主动行为;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的主动行为。

(2)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吊销是企业因违法而导致的一种行政处罚;而注销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正常法律行为。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吊销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些限制,甚至是严重的法律责任;而注销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影响。

3.【股东为何不能抽回出资】

为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资本,否则就是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同时,公司一旦成立,股东的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到位,是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必要的偿还债务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之和,为了方便公司设立,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因此更应该保证公司的资本。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使公司财产减少,以防止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减少公司资本。当然,不得抽逃出资不等于绝对的禁止,如果股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可以按照公司法允许的方式,实现出资的撤回,如股东将自己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与其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等,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资。

4.【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及其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哪些?如何进行分类?

【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分为以下几类:

1.投资经营决定权

这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作出决定。

2.人事决定权

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有权予以更换。

3.重大事项的“审批权”

重大事项审批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审议批准工作报告权。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2)审议批准经营管理方面方案权。即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批。

4.重大事项“决定权”

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公司章程修改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因此应当由股东会修改,而不能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其他职权。

这里的其他职权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确定的其他特别的职权。

相关内容: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练习(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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