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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讲第四章(3)

发表时间:2012/3/22 8:57: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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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三节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讲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征税对象(略)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这些项目包括: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内退问题:

①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

②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标准以余数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然后把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上述税率计算。

③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应纳税额:(42000+1500-2000)×5%=2075元

关于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做为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不需合并补缴个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例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免税。

2、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所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原工资为标准划分若干月份,划分后如果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问题:

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②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空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非雇员:劳务报酬。)

知识点4:其他几项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②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彩票代销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征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不征企业所得税,按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交企业所得税后分两种情况: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 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 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四)劳务报酬

①“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有雇佣关系:计“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无雇佣关系:计“劳务报酬所得”

②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收入---劳务报酬;

在公司(含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与工资合并---工资薪金所得。

(五)稿酬所得

①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②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单位的记者、编辑,在本单位发表的作品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其他人员,按稿酬所得征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的收入,按“稿酬所得”征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属于该税目。

②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该税目征税。

③编剧从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属于该税目。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①除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专户存款,属于存款利息所得,缴纳个税。

②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③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八)财产租赁所得

①以产权为凭证确定纳税义务人。无产权的,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人死亡未办理继承手续期间,领取租金的人为纳税义务人。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①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

②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计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总的原则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税所得的确定按已购公有住房和非已购公有住房分别确定;

个人换购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价值相等的部分可免税,但需交纳税保证金;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知识点5: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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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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