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合同的效力讲义精讲,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合 同 的 效 力
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四种情况。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生效成立,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2) 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成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 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 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如《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 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附的条件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所附条件应当是合法的、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将来必定发生的或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该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中所附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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