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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所得税减免规定

发表时间:2012/7/3 9:23: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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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9.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暂免征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

10.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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