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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讲第二章(4)

发表时间:2012/3/20 9:49: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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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二章劳动合同制度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讲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义务: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2.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对劳动者不生效。

方式:张贴公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变更合同的绝对自愿一致和相对自愿一致:

绝对自愿一致:任何一方拒绝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合同;

相对自愿一致: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一方拒绝变更合同,也不能再履行原劳动合同了。(不可抗力、企业迁移)

3.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

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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