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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计算过程:
(1)明确税收优惠,有无免税所得;
(2)明确适用的应税项目;
(3)根据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定要注意扣除的问题;
(4)如为累进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计算应纳税额:
①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比例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20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当月工资够缴税标准:工资、奖金分别计算。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当月工资不够缴税标准:工资、奖金合并计算。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0元的50
2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10250
3超过10000—30000元的部分201250
4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30425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6750
注:本表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劳务报酬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有加成征收)
(五)稿酬所得(减征30%,实际税率14%)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2)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50×10×(1-20%)×20%×(1-30%)=924(元)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20%
提示:(1)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适用5%的税率;(2)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20%×50%+7000×20%=3000(元)
(2)储蓄存款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2×2×5%=12.5(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2.5=3012.5(元)。
(八)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
应纳税额= [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元]×20%(出租住房1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出租住房10%)
(九)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提示: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12个问题)
(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的计算征税问题 :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二)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只适于三个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三)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按“工资、薪金所得”, 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七)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
1.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
(十)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2000元扣除标准)。
(十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十二)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重点关注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利息等计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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