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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讲第四章(8)

发表时间:2012/3/22 9:13: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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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八节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讲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 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八节 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申报

1.代扣代缴方式。

2.自行申报纳税: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②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期限应当在次月7日内。

2.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余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了解)

(4)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5)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收入来源地。

2.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①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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