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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职称考试经济法资料:仲裁的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18/1/6 11:20: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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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专门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专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专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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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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