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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七章(5)

发表时间:2011/12/31 9:29: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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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精选讲义第一章(1)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当事人

1、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1)承兑人;(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3)保证人。

提示: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按期提示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提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五)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总结表格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
银行汇票、本票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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