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六节资源税法律制度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1)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说明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者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说明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进行销售或者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或者自用”时的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资源税。
【说明3】资源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
(1)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大理石、花岗石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矿石、镍矿石等
(7)盐:包括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
【解释 】 征收资源税的 7 个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 ,而加工后的资源产品不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二、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
(一)税目和税额
( 1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 2 )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适用税额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征税数量
1、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四、资源税的税收减免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五、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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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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