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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五)

发表时间:2011/9/22 10:52: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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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掌握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目和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二、房产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房产税的税率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的12%计征。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第二节 车船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行驶于中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两大类。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1.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和畜力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3.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使用税的税率

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对船舶税额采取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

(三)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载货汽车和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2.非机动船的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3.除载货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4.机动车挂车应纳税额=挂车净吨位数×(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70%)。

5.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应纳税额=所挂拖车的净吨位数×(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50%)。

6.客货两用汽车应纳税额分两步计算:

乘人部分=辆数×(适用乘人汽车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净吨位数×适用税额

第三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印花税税率

(一)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五档: 0.5‰、0.3‰、0.05‰、1‰、2‰。适用于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二)定额税率

征收印花税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二、契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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