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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资料预习5

发表时间:2014/6/17 8:55: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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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9月20日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精编版,希望对您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5个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一)劳动合体订立主体资格——双方主体都合法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注意: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订立

(1)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点)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长期性的合同)。

1.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时间确认——连续工作满l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但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订立之日或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如约定须经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定约束力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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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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