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5)

发表时间:2012/9/25 10:19: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5)重点资料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

票据追索(熟悉)

(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四)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行使追索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3)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单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下列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

C.付款人逃匿

D.付款人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A、B、C选项属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持票人在汇票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的,肯定会被拒绝付款,此时不能行使追索权。

相关文章: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汇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冲刺精讲讲义第八章

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评定,可同时参加中大网校组织的职称英语考试培训

更多关注: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初级会计师考试资料 准考证打印时间汇总 报考指南

(责任编辑:xll)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2980

        了解课程

        677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2080

        了解课程

        549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

        980

        了解课程

        37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