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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讲第二章(2)

发表时间:2012/3/20 9:44: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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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二章劳动合同制度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讲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了解):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如实告知的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给予处罚。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每人500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几种需要说明的情况: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注意计算)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说明的事项]

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有特殊规定的,如约定须经过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其生效时间开始于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无效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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