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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管理概述
企业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其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资本结构调整等需要,运用一定的筹资方式,筹措和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
如果说企业的财务活动是以现金收支为主的资金流转活动,那么筹资活动则是资金运转的起点。
一、筹资的分类
(一)股权筹资、债务筹资及衍生工具筹资按企业所取得资金的权益特性不同,企业筹资分为股权筹资、债务筹资及衍生工具筹资三类,这也是企业筹资方式最常见的分类方法。
股权筹资形成股权资本,是企业依法长期拥有、能够自主调配运用的资本。企业的股权资本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内部积累等方式取得。股权资本由于一般不用还本,形成了企业的永久性资本,因而财务风险小,但付出的资本成本相对较高。
债务筹资,是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以及赊购商品或服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形成在规定期限内需要清偿的债务。由于债务筹资到期要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因而具有较大的财务风险,但付出的资本成本相对较低。
衍生工具筹资包括兼具股权与债务特性的混合融资和其他衍生工具融资。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最常见的混合融资是可转换债券融资,最常见的其他衍生工具融资是认股权证融资。
(二)直接筹资与间接筹资
按其是否以金融机构为媒介,企业筹资分为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两种类型。
直接筹资(不通过银行中介),是企业直接与资金供应者协商融通资本的一种筹资活动。直接筹资方式主要有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发行股票、债券属于直接向社会筹资。
间接筹资,是企业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融通资本的筹资活动。间接筹资的基本方式是向银行借款,此外还有融资租赁等筹资方式。
(三)内部筹资与外部筹资
资金的来源范围不同,企业筹资分为内部筹资和外部筹资两种类型。
企业筹资时首先应利用内部筹资,然后再考虑外部筹资。
(四)长期筹资与短期筹资
按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期限不同,企业筹资分为长期筹资和短期筹资两种类型。
长期筹资,是指企业筹集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资金筹集活动。
短期筹资,是指企业筹集使用期限在1年以内的资金筹集活动。
二、筹资管理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筹措资金→筹措合法
(二)分析生产经营情况,正确预测资金需要量→规模适当
(三)合理安排筹资时间,适时取得资金→筹措及时
(四)了解各种筹资渠道,选择资金来源→来源经济
(五)研究各种筹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结构合理
三、企业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就企业资本金的筹集、管理以及所有者的责权利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范。资本金是企业权益资本的主要部分,是企业长期稳定拥有的基本资金。
(一)资本金的本质特征
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是投资者用以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承担民事责任而投入的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被称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
从性质上看,资本金是投资者创建企业所投入的资本,是原始启动资金;从功能上看,资本金是投资者用以享有权益和承担责任的资金;从法律地位来看,投资者只能按所投入的资本金而不是所投入的实际资本数额享有权益和承担责任;从时效来看,投资者不得随意从企业收回资本金,企业可以无限期地占用投资者的出资。
(二)资本金的筹集
1.资本金的最低限额有关法规制度规定了各类企业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下限)。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资本金的出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取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两种形式出资。全体投资者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资本金缴纳的期限
资本金缴纳的期限,通常有三种办法:一是实收资本制,在企业成立时一次筹足资本金总额;二是授权资本制,只要筹集了第一期资本,企业即可成立;三是折衷资本制,在企业成立时不一定一次筹足资本金总额,类似于授权资本制,但要规定首期出资的数额或比例及最后一期缴清资本的期限。
我国《公司法》规定,资本金的缴纳采用折衷资本制,资本金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资本金的评估
吸收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筹集资本金的,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金额或者按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三)资本金管理原则
企业资本金的管理,应当遵循资本保全这一基本原则。实现资本保全的具体要求,可分为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维持三部分内容。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是指企业设立时资本金数额的确定。
2.资本充实原则资本充实,是指资本金的筹集应当及时、足额。
3.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是指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有义务保持资本金的完整性。
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在下列四种情况下,股份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企业,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无需公开发行股票。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
1.吸收国家投资
2.吸收法人投资
3.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4.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1.以货币资产出资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出资方式。
2.以实物资产出资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4.以工业产权出资
吸收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风险较大。因为以工业产权投资,实际上是把技术转化为资本,使技术的价值固定化。而技术具有强烈的时效性,会因其不断老化落后而导致实际价值不断减少甚至完全丧失。
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
(三)吸收直接投资的程序(一般了解)
(四)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特点优点:
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
3.吸收投资的手续相对比较简便,筹资费用较低。
缺点:
4.资本成本较高。相对于股票筹资来说,吸收直接投资的资本成本较高。
5.企业控制权集中,不利于企业治理。如果某个投资者的投资额比例较大,则该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就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容易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6.不利于产权交易。
发行普通股股票
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代表着股东对发行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一)股票的特征与分类
1.股票的特点
(1)永久性。
(2)流通性。
(3)风险性。风险的表现形式有:股票价格的波动性、红利的不确定性、破产清算时股东处于剩余财产分配的最后顺序等。
(4)参与性。
2.股东的权利
股东最基本的权利是按投入公司的股份额,依法享有公司收益获取权、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公司管理权;(2)收益分享权;(3)股份转让权;(4)优先认股权(配股);(5)剩余财产要求权。当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对清偿债务、清偿优先股股东以后的剩余财产索取的权利。
3.股票的种类
(1)按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同,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是最基本的股票。
优先股股票简称优先股,其优先权利主要表现在股利分配优先权和分取剩余财产优先权上。
(2)按票面有无记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点,分为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H股是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在香港的股票,以此类推,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别为N股和S股。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一般程序
3.股票上市交易
(1)股票上市的目的。主要包括:①便于筹措新资金;公司上市后,还可以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②促进股权流通和转让;③促进股权分散化;④便于确定公司价值。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即时的股票交易行情,就是对公司价值的市场评价。
但股票上市也有对公司不利影响的一面,这主要有:①上市成本较高,手续复杂严格;②公司将负担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③信息公开的要求可能会暴露公司商业机密;④股价有时会歪曲公司的实际情况,影响公司声誉;⑤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2)股票上市的条件
(3)股票上市的暂停、终止与特别处理
(三)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
(四)引入战略投资者
1.战略投资者的概念与要求
我国在新股发行中引入战略投资者,允许战略投资者在公司发行新股中参与配售。按照证监会的规则解释,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有合作意向和潜力,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一般来说,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是:(1)要与公司的经营业务联系紧密;(2)要出于长期投资目的而较长时期地持有股票;(3)要具有相当的资金实力,且持股数量较多。
2.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作用
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使其能够和上市公司之间形成紧密的、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由此增强公司经营实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对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资质条件要求是:拥有比较雄厚的资金、核心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等,同时要有较好的实业基础和较强的投融资能力。
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作用:(1)提升公司形象,提高资本市场认同度;(2)优化股权结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战略投资者带来的不仅是资金和技术,更重要的是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水平和优秀的管理团队;(3)提高公司资源整合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4)达到阶段性的融资目标,加快实现公司上市融资的进程。
(五)发行普通股筹资的特点
优点:
(1)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分散公司控制权,有利于公司自主管理、自主经营。
(2)没有固定的股息负担,资本成本较低。相对吸收直接投资来说,普通股筹资的资本成本较低。
(3)能增强公司的社会声誉。
(4)促进股权流通和转让。
缺点:
(5)筹资费用较高,手续复杂。
(6)不易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7)公司控制权分散,公司容易被经理人控制。同时,流通性强的股票交易,也容易被恶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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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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