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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辅导: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3

发表时间:2011/12/15 11:24: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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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3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比较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2、出资形式的相关规定

3、出资期限的相关规定

4、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

提示: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不同点:

1、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组织机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4、董事的任期不同

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合作企业董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

5、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6、投资回报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7、收益分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8、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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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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