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优惠
(一)一般优惠
(二)特殊优惠
四、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唯一的之月,其余均次月)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如果不在同一地方,按照坐落地分别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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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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