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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房产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2/7/3 9:36: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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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房产税法律制度,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注意以下两点:

(1)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征税范围:

①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

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即: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1)所谓“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原价。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二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一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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