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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对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考虑到与会计专业的紧密结合程度,本节只介绍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法律制度和商标法律制度。
二、专利法律制度
(一)专利、专利权与专利制度
1.一般而言,专利是从三层意义上理解的。其一,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其二,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及专利权的客体;其三,专利是指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因此,在不同语境下,专利一词的含义要根据上下文的内容具体确定。
2.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3.专利制度是国家通过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垄断权而促进本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指向的智力成果。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三)专利权的主体
1.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发明创造或者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人。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不一定相同。
(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的申请
(1)申请的原则
①书面申请原则。申请专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②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③一申请一发明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3)申请日和优先权
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③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发明专利申请一般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经过初步审查。
(1)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公布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专利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可以分为专利人身权利和专利财产权利两大类。专利人身权利主要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专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需要说明的是,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3.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3)侵权诉讼中的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向申请实施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制度。
①我国《专利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②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③我国《专利法》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④我国《专利法》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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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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