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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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母婴保健
(一) 母婴保健概念:为母亲和婴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以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 婚期保健
1. 婚前保健内容: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1) 婚前卫生:关于性生活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包括:有关性生活的保健和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的基本知识;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础知识;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 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 婚期医学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性传染病,如aids、淋病、梅毒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等。
2. 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经婚前检查,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或精神病发病期内,提出意见,结婚双方暂缓。
对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疾病的,提出意见,经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或实施结扎,可以结婚。
(三) 孕产期保健
1. 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1) 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的病因、治疗和预防提出医学意见。
(2) 孕妇、产妇保健: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为孕妇建立保健手册,定期检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的咨询;对高危孕妇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对产妇、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 新生儿保健:按照国家计划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学代谢筛查、诊断、治疗和监视;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预防接种;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
2. 孕产期医学指导:对患严重疾病或者解除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害孕妇生命安全或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予以科学指导;发现货怀疑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提出医学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3. 终止妊娠:
(1) 终止妊娠意见:下列情形,提出终止妊娠意见: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2) 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程序: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经监护人同意,签署意见,依法实行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4.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依据《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刷,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证明。
5. 产妇、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出现相应情况报告。
(四) 技术鉴定
1. 鉴定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技术鉴定组织。
2. 鉴定人员: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服务。鉴定组织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3. 回避制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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