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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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药事法
讲义内容
一 概述
1. 概念:调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2. 体系:以《药品管理法》为核心。
二 药品
1. 概念: 包括血清疫苗和诊断药品等,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具有特殊性质。
2. 药品管理
(1) 药品标准:对其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做的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是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机构负责标定标准品、对照品;列入标准的是通用名称,不再做商标。
(2) 药品注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新药:未曾上市、改变剂型、给药途径、增加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国家鼓励研发新药;必须如实申报和批准。包括临床试验申报和生产上市申报。两次申报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4) 药品评审:评定新药、老药再评价。不良反应大、危害的药物淘汰,撤销文号;撤销的不再生产,已经生产的,监督销毁。
(5)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前者不能做广告、后者可以;非处方药分甲乙两类。
(6) 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本单位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市场无供应。
a. 配制条件:有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能保证质量的设施和卫生条件;遵循《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不与其他单位共用场所、设备。
b. 审批:经所在地省级卫生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医疗制剂许可证》,无证不能配制。
c. 使用:本单位临床需要,特殊情况,经批准在制定医疗机构使用,不市售。
(7)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与劣药
a.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国家禁止使用的;未批准、未检验的;变质污染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表明超出规定范围的。
b.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未标有效期或更改的;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添加各种辅料的;其他。
(8) 广告管理
a. 利用媒介宣传,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批准文号。
b. 内容:真实合法。
(9) 法律责任
a. 药品销售过程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工商行政部门处以1-20万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通知药监局,吊销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b. 药品采购违反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企业和医疗机构可有不同但类似处罚。
非法生产、经营药品:依法取缔,没收所得,罚2-5倍生产、销售金额;可追究刑事责任。
三 特殊药品管理
(一) 麻醉、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1.概念:列入相应药品目录的的药品,精神药品分第一和第二两类。
2. 使用原则
(1) 取得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印鉴卡,医疗机构凭卡在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发卡时市级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情况抄送给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名单通报本行政区域定点批发企业。取得印鉴卡要求,有专职管理人员、有取得相应处方资格的医师、有存储设施和管理制度。
(2) 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医疗机构对医师进修培训考核,合格者授予处方资格。
(3) 急需使用该类药品:可从其他机构或定点企业紧急借用;抢救结束,到市级药品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 制剂的配置:市场无法供应,持医疗制剂许可和印鉴卡的机构需要自己制剂,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只能在本机构使用。
(5) 处方保存: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2年。
(6) 戒毒治疗的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可使用美沙酮国家规定的其他戒毒药物。
1. 处方权:
(1) 取得处方资格: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2) 遵守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满足合理用药需求,如癌症疼痛和其他危重患者。
(3) 处方:单方最大剂量符合规定,仔细核对和等记。
(4) 携带药品出入境放行: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药物,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医务人员携带出境,需持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证明。
(三)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2日剂量
(四) 放射性药品:用前严格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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