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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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处方权获得
1. 处方权取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在注册地点活动;医疗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药品调剂资格;进修医师在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授予处方权。
2. 开具处方的条件
(1) 医师在注册机构签名留样或专用章备案,开具处方
(2)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须经所在地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章生效。
(3) 医师取得麻醉和第一类精神病药品处方权后,可开具相应药物,但不得为自己开;药师取得调剂资格后,可调剂相应药物
试用期人员开具,经有处方权执业医师审核,签名盖章有效。
(四) 处方的开具
1. 开具规则
(1) 按需要开具处方,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遵守相应法律。
(2) 开具处方的药品是药监部门批准公布的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开具院内制剂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监部门批准的名称,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利用计算机开具,同时打印纸质处方,且盖章;药剂师药核对纸质方,与计算机处方同时收存。
2. 开具处方的要求
(1) 开具当日有效,需要延长的,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2) 处方不得超过7天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等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应注明。毒性、放射性药品要个执行国家规定。
(3) 开具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卫生部制定的指导原则。
(4)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上述麻醉类药品,首诊医师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病历,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保持下述材料:一是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是患者户籍薄、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为患者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
(5) 除上述患者外,麻醉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6) 为门(急)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7天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3天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7天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3天常用量;徘醋甲酯用于儿童多动症,不超过15天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天,需延长注明理由。
(7)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天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15天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超过7日常用量。
(8)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逐日开具,每张为1日常用量。
(9) 对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限于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盐酸哌替啶一次常用量,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要求延长使用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五) 监督管理
1. 处方开具管理
(1) 医疗机构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评价表,对处方监测、预警,通报并干预
(2) 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警告,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取消。
(3) 出现下列情形,取消处方权: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造成严重后果;不按照规定使用药物,造成严重后果;因开具处方牟利。
(4) 对麻醉、第一类精神病药物的处方要求,除治疗外,医师不开具麻醉、毒性及放射性药品处方;
2. 处方调剂的管理: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得从事。
3. 处方报管
(1) 由调剂处方药品的机构保持,普通、急诊、儿科保存1年;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病药品处方保持2年;麻醉、第一类精神病药处方3年,期满后,经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销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相应药品品种、规格进行消耗量注册登记,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药量,专册保持3年。
(六) 法律责任
1.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获得资格、未按照规定开具
2.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未获得处方权开具、未按照规定开具、违反其他规定,责令暂停6个月-1年,严重的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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