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2013年第64号)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质检办量函〔2013〕462号)规定,为保证注册工作顺利进行,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及条件
(一)初始注册:2008—2013年期间,通过资格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
1.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2.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事业单位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
(二)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须具体下列条件:
1.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
2.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三)变更注册:在注册计量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间内,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
2.申请变更专业项目类别的,应当提供相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及聘用单位同意证明。
二、注册申请程序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初审后,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审批表电子文档一份):
1. 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审批表(附件1);
2.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4.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6.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汇总上报注册人员提交资料的同时,还须上报注册汇总表电子文档一份(附件3)。
三、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时间要求
1.2013年12月31日前,对已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自2014年1月日起,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有关继续教育要求.
2.《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
3. 为保证本年度初始注册工作的顺利开展,申请一级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的人员,须于2013年10月30日前报送相关材料;申请二级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的人员,须于2013年11月15日前报送相关材料。逾期将按照延续注册程序办理。
(二)关于申请注册计量专业项目的类别确定
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含专业、项目、子项目、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应当按照《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附件2)确定。
申请注册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量专业项目类别:
1.《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的专业、项目、子项目、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同项目分类表完全一致的,可直接确定计量专业项目类别。
2. 《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的专业、项目、子项目、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同项目分类表不一致的,要依据项目分类表确定计量专业、项目、子项目。
(1)《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的,对照项目分类表,根据已注明的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确定计量专业、项目、子项目。
(2)《计量检定员证》上只填写专业、项目名称,没有注明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的,申请注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建标情况,对照项目分类表,出具申请人所从事计量专业、项目、子项目和对应的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的证明。
(三)联系方式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地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教育处。
咨询电话:028-86607523 王老师
注册计量师QQ交流群:22564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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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
2. 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2013版)
3. 注册计量师注册汇总表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
201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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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