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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卫生局:201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通知

发表时间:2013/1/6 16:49: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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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考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2〕137号)精神,2013年度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机对话和笔试定于2013年5月18、19、25、26日进行。为做好我省的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生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16日。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2013年1月4日-27日。(具体事宜见"考试公告")

二、报名资格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具体规定:

(一)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要求考生报考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必须一致。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并且下一级专业职务任职年限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不得跨医师资格执业类别报名,且执业范围(执业专业)变更注册必须满2年。

(四)临床专业(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即:参加了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中有一科、两科或三科不合格拟报名参加2013年度考试的考生,应按2年为一周期滚动管理的办法提供2012年度的成绩单,并使用原档案号报名补考相同专业的不合格科目。

(六)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人员需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由军队统一组织报名,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参加全省组织的考试。考点不受理单个现役军人的考试报名。

(七)报名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申报人在本人从业单位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点、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在筑的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中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央在黔单位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考生在省直考点报名参加考试。

四、有关考试考务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报名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一是认真审核考生报名资格;二是核对考生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护士执业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等证件和提交的照片(含上传的电子照片);三是在现场确认工作中,配备专门人员,网上确认设备(宽带网、计算机、打印机等),保证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顺利进行;四是在现场确认时,考试机构须按照规定格式核定考生工作单位是否填写规范,并向考生提供《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要求考生认真核对报名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报考专业,老考生使用原档案号等重点信息)并签名确认。有关报名要求详见附件1《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二)考试报名工作是考务管理及考试实施的基础,报名时间紧、任务重,各考点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考试文件要求,按照《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2〕137号)以及考区工作部署,统筹做好本考点的考生报名直至考试实施等一系列考试考务工作。

(三)各考点在现场确认报名期间以及报名数据上传前,要认真核对考生报名数据信息,及时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确保报名工作和考试实施顺利完成。

(四)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各考点在报名时要现场公布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严肃考风考纪,努力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其他事项

(一)收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按照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黔价费〔2001〕36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初级/科50元,中级/科70元。

(二)未尽事宜按照《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2〕137号文件)执行。

(三)"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贵州省2013年卫生管理和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宜,待卫生部及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关方案出台后再行公布实施。

联系人:

1.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吴  翔    电话:0851-3617522

2.省卫生厅人事处

马  昱    电话:0851-6820725

附件:(另附)1、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2、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览表

4、《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

5、《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2〕137号文件)

贵州省卫生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1

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一、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后的《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从网上填报提交后打印)。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应提交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学历(学位)证书

(2)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初级〔师〕和中级的)

(3)护士执业证书(报考护理学〔师〕、护理学〔中级〕)

(4)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301至365之间的)

3.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

4.彩色免冠正面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上传和提交的照片必须相同,并为考生本人近期证件照(白底),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确认;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45 kb之间;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边框;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应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5.2012年度考试成绩单(专指老考生,即:参加了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中有部分科目不合格,拟报名参加2013年度考试的考生,按2年为一周期滚动管理的办法提供2012年度的考试成绩单,使用原档案号报名补考同专业不合格科目,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6.因工作岗位变动,报考现在岗位专业类别的考生必须提交"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的时间满2年"的单位证明。(符合本文第二条第四款)

二、规范考生报名信息。

为加强考试信息管理,考生填报工作单位信息时,所在工作单位属于"事业法人"单位的,按照工作单位第一法人名称(即公章名称)填写;所在工作单位不属于"事业法人"单位的,填写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药卫生机构"名称。毕业学校及专业按照毕业证书上的信息填写。考生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三、做好报名信息确认工作。

网上报名的报考信息的准确性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仔细核对《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并确保与现场确认时的《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内容完全一致,同时,考生务必在确认单上签署姓名,上交考试机构备案,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附件2

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各报考专业与执业类别和注册专业之间关系)

报考

级别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

职务名称

执业类别

注册专业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101

药学(士)

药士

102

中药学(士)

药士

103

口腔医学技术(士)

技士

104

放射医学技术(士)

技士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士)

技士

106

病理学技术(士)

技士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士)

技士

108

营养(士)

技士

109

理化检验技术(士)

技士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士)

技士

111

病案信息技术(士)

技士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201

药学(师)

药师

202

中药学(师)

药师

203

护理学(师)

护师

执业护士

护士

204

中医护理学(师)

护师

执业护士

护士

205

口腔医学技术(师)

技师

206

放射医学技术(师)

技师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师)

技师

208

病理学技术(师)

技师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师)

技师

210

营养(师)

技师

211

理化检验技术(师)

技师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师)

技师

213

病案信息技术(师)

技师

214

输血技术(师)

技师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师)

技师

三、中级考试专业

301

全科医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中西医执业医师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类别

303

内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内科

304

心血管内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内科

305

呼吸内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内科

306

消化内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内科

307

肾内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内科

308

神经内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内科

309

内分泌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内科

310

血液病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内科

311

结核病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内科

报考

级别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

职务名称

执业类别

注册专业

三、中级考试专业

312

传染病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内科(传染病)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内科

314

职业病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职业病

315

中医内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中)

主治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

317

普通外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外科

318

骨外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外科

319

胸心外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外科

320

神经外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外科

321

泌尿外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外科

322

小儿外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外科

323

烧伤外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外科

324

整形外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外科

325

中医外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中)

主治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

327

中医肛肠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28

中医骨伤学(中)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中)

主治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

330

妇产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妇产科

331

中医妇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32

儿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儿科

333

中医儿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34

眼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眼耳鼻咽喉科

335

中医眼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36

耳鼻咽喉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眼耳鼻咽喉科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38

皮肤与性病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中)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40

精神病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精神卫生

341

肿瘤内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内科

342

肿瘤外科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外科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344

放射医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345

核医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346

超声波医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347

麻醉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外科

348

康复医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中)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50

中医针灸学(中)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51

病理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医学检验、病理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医学检验、病理

353

口腔医学(中)

主治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口腔

354

口腔内科学(中)

主治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口腔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中)

主治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口腔

356

口腔修复学(中)

主治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口腔

报考

级别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

职务名称

执业类别

注册专业

三、中级考试专业

357

口腔正畸学(中)

主治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口腔

358

疼痛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外科

359

重症医学(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重症医学

360

计划生育(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计划生育

361

疾病控制(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预防保健、公共卫生

362

公共卫生(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预防保健、公共卫生

363

职业卫生(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预防保健、公共卫生

364

妇幼保健(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妇产科(妇女保健)

365

健康教育(中)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预防保健、公共卫生

366

药学(中)

主管药师

367

中药学(中)

主管药师

368

护理学(中)

主管护师

执业护士

护士

369

内科护理(中)

主管护师

执业护士

护士

370

外科护理(中)

主管护师

执业护士

护士

371

妇产科护理(中)

主管护师

执业护士

护士

372

儿科护理(中)

主管护师

执业护士

护士

373

社区护理(中)

主管护师

执业护士

护士

374

中医护理(中)

主管护师

执业护士

护士

375

口腔医学技术(中)

主管技师

376

放射医学技术(中)

主管技师

377

核医学技术(中)

主管技师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中)

主管技师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中)

主管技师

380

病理学技术(中)

主管技师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中)

主管技师

382

  养(中)

主管技师

383

理化检验技术(中)

主管技师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中)

主管技师

385

消毒技术(中)

主管技师

386

心理治疗(中)

主管技师

387

心电学技术(中)

主管技师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中)

主管技师

389

病案信息技术(中)

主管技师

390

输血技术(中)

主管技师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中)

主管技师

 

 


附件3

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览表

学历

报考级别

任职年限(截止2012-12

从事本专业

(现有资格取得时间

年限(

中专

士(药、技)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1

师(药、护、技)

任士满5年(2007-12

6

中级(医、药、护、技)

任师满7年(2005-12

13

 

 

专科

士(药、技)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1

师(药、护、技)

任士满2年(2010-12

3

中级(医、药、护、技)

任师满6年(2006-12

9

 

 

本科

师(药、技)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1

中级(医、药、护、技)

任师满4年(2008-12

5

 

 

硕士

中级(医、药、护、技)

任师满2年(2010-12

2

 

 

博士

中级(医、药、护、技)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参考

报考医护专业须有医、护执业资格

 

 

⑴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⑵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⑶职业高中学历不允许报考。

⑷因工作岗位变动,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的证明。

⑸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⑹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要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考生报考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是否一致。

⑺参加护理专业(师、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和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证书。

⑻从2011年起,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列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⑼医士、医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得。

⑽从2011年起,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发放护理初级()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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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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