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人员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时间:2014-03-19 09:16 来源:医政处 点击: 31 次厅卫办〔2014〕30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营造廉洁行医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人员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106号)精神,现就做好公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人员名单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本项工作的落实,对作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的执业(助理)医师名单要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公布的信息至少需包含以下内容:医师姓名、执业证书编号、执业医疗机构、吊销证书原因、吊销证书时间以及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从2014年第二季度起,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汇总本辖区上一季度吊销执业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名单信息(填报附件表格内容)报送我厅医政处。无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人员的应予以说明并上报。我厅汇总各市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名单在门户网站公布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戴丽英
联系电话:2811091(兼传真)
电子邮箱:wstyzc@126.com
附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人员名单
附件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人员名单
上报单位(盖章): 年第 季度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涉事医师姓名 | 所在医疗机构 | 医师执业证编号 | 职务 职称 | 吊销证书原因 | 作出处罚行政机关名称 | 处罚时间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厅监督处,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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