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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疆网络编辑考试统一鉴定公告

发表时间:2015/4/14 14:59: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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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办发〔2015〕50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区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国统一鉴定

(一)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0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报考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2级、1级的考生均须参加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人社部函〔2015〕39号文件的要求,依据《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具体实施。综合评审部分采取口头答辩方式进行的职业,采取先考后评的方式,考生先参加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部分的考试,两项成绩合格后,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定具体答辩日期通知考生参加综合评审。

(三)心理咨询师3-2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2级维吾尔语统一鉴定。

(四)参加2015年秘书网络编辑两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16日进行。

二、自治区统一鉴定

(一)自治区统一鉴定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州、市具体负责。

(二)2015年自治区将继续组织开展秘书(5-3级)、营销师(5-3级)、公关员(5-3级)、公共营养师(4-2级)、营养配餐员(4-2级)、商务策划师(4-2级)、会展策划师(4-2级)、客户服务管理师(3-2级)、采购师(4-2级)、陈列展览设计员(3-2级)、物业管理师(4-2级)、社会工作者(4-2级)、信用管理师(3-2级)、婚姻家庭咨询师(3-2级)、育婴员(4-3级)、保育员(4-3级)、广告设计师(3-1级)、房地产策划师(4-2级)、礼仪主持人(4-2级)、健康管理师(3-2级)、养老护理员(4-2级)、创业咨询师(3-2级)、会展设计师(3-2级)、企业文化师(3-1级)、劳动关系协调员(4-3级)等职业的的统一鉴定。

(三)秘书、营销师、公关员3个职业的5-3级仍然使用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智能化考试平台实行机考;其他职业统一鉴定将使用国家试题或由自治区命题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

(四)自治区统一鉴定职业根据报名情况均可安排维吾尔语鉴定。

三、统一鉴定的时间安排和报名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年将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制度的要求,2015年全国统一鉴定日期为5月16、17日和11月21、22日。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截止日期上半年为4月10日,下半年为10月10日。自治区统一鉴定工作集中安排在5月16日、7月18日、9月19日、11月21日进行。自治区统一鉴定报名截止日期为考前40天,届时系统将自行截止报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申报资格及条件,按时将报名数据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四、考场编排要求

各地、州、市自行编排考场,自行打印发放考生准考证、座次表、桌号等相关证表。理财规划师(3-2级)、项目管理师(4-3级)、秘书(5-3级)、营销师(5-3级)、公关员(5-3级)等职业机考考生无需进行考场编排,需提供机考考点相应信息。

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全国及自治区统一鉴定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加强对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坚持标准,严格考评,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分析历年统一鉴定中的问题,总结经验,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并做好统一鉴定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认真安排部署统一鉴定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考前培训机构的指导,杜绝使用非法教材,确保2015年统一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事宜可登录自治区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或咨询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自治区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xj.osta.org.cn

联系电话:0991-2609261

附件:

附件: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自治区统一鉴定时间安排.doc

人社厅发〔2015〕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为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5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0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二、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安排

(一)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20、21、22日,5月15、16、17日,7月17、18、19日,9月18、19、20日,11月20、21、22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6、17日和11月21、22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各地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5日、11月20日进行,并于2015年4月3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四)参加2014年秘书和网络编辑员两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16日进行。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加强对考生资格的审核,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

(四)加强阅卷评分环节的监督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等7个职业的一级理论知识试卷和职业指导人员四至一级理论知识、技能操作试卷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评阅。其他职业等级的试卷和上述7个职业一级专业能力(技能操作)、综合评审试卷由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评阅。为便于进行试题分析和命题质量管理,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视具体情况对各地阅卷评分结果进行调阅和抽检。

(五)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发放与管理。

(六)为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部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分别为:(010)84661234、(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认真严肃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附件:1.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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