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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事考试中心:2012年北京价格鉴证师考试考务通知

发表时间:2012/5/8 16:05: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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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2〕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1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2、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二)凡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有关要求,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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