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1〕号)规定,现将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以上的人员,其成绩3年内有效。考生可自10月27日起到各原报名点领取全国合格成绩证书。
二、根据我省考生成绩实际情况,2011年不设省合格标准线。
三、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对考试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可于11月4日前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提交成绩复查申请。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70315。
四、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的受理时间延期至2011年11月11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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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