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上移至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制发了《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于2013年7月1日实施。新办法规定“国家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并将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前置到考试环节。本市考试统一由市级组织开展,故审批环节上移到市财政局。7月1日起区县财政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建立从业档案工作,不再负责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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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