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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卫生局:2014年卫生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通知

发表时间:2014/1/3 16:02: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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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报名时间为2014年1月8日至25日。

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直驻皖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教育厅、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秘〔2002〕558号)有关规定执行。中等医药卫生专业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等医学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科秘〔2003〕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最终考试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六、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
24、25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七、考试报名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自2014年1月8日至25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各考点、报名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2014年1月9-28日期间进行现场确认工作,中直驻皖单位及省直各部门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的具体确认时间请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证明材料原件。省人社厅、省卫生厅于2014年2月底前对各考点上报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

八、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我省有关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九、收费标准

2014年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皖价费〔2001〕415号、皖价费〔2013〕115号文件执行(50元/科)。

考生缴费采取网上支付的方式,考生在现场确认后请及时登录报名界面通过网上支付缴纳考试费,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8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的考生,考试报名无效。

各地卫生、人社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协商、密切配合,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3年度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3.考务工作计划安排表

4.现场确认提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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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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