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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12/31 14:56: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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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4年、2015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已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2014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州)

1.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

2.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2分

3.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地州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1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3.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51分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3分

二、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州)

1.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0分

2.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3.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3分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地州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51分.

3.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4分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三、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合格标准者,发放相应级别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其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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