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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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署监一[1991]262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管理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完善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北京关区保税集团加工贸易的管理,促进深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我关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对保税集团管理办法》,以此提高对保税集团的管理水平。
现将《管理办法》随文报上,请审批。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对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加工贸易的发展,加强对多层次,深加工保税贸易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并接受海关监管的,由特定法人向海关负责多家企业共同组成的,经营多企业、多层次、多工序、深加工的加工贸易,其进口料件享受全额保税待遇的企业联合体。
第三条建立保税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税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必须是经多工序、多层次、多企业联合加工的深加工出口产品。
二、保税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各经营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必须在同一关区内。
三、必须设立由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法人代表为成员的董事会。
四、必须具备专供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仓库。
五、必须具备各环节深加工的加工设备、加工能力。
六、必须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设有加工料件相加工成品的专帐。
第四条 保税集团的董事会负责对各企业间经营生产的协调,组织实施海关对保税集团的各项监管法规。
第五条 参加保税集团的各企业必须根据海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做到对保税货物从料件进口到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各环节的加工、经营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分段核销。
第六条 保税集团的法人向海关承担全权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负相应连带责任。
第二章保税集团的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立保税集团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保税集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建团的理由,深加工进口料件及产品的品名,加工环节参加集团单位名称,保证遵守海关法规等。
二、法人及各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各生产加工企业的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工人数量、设备情况、技术情况和生产加工单位地址等。
四、出口产品加工的工艺流程图及各加工环节的耗料定额单。
第八条 海关派员下厂与集团的技术人员组成耗料定额审核小组,共同确定出口产品各加工环节的耗料定额。
第九条 海关派员到各厂、库按上述保税要求进行检查,以保证专料、专库、专帐、专人管理及了解实际生产加工能力。
第十条 对保税集团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凡符合保税集团条件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集团登记书》。[Page]
第三章保税集团的管理
第十二条 保税集团实行海关监管、企业自管和保税集团共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保税集团董事会下设常设办事机构。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议及协调决董事会各成员企业之间的重要问题。
常设机构的任务是:
1.监督检查各成员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法律、法令和法规及按海关要求建立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2.代表法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3.协调加工生产和经营企业之间的关系。
4.完成海关和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保税货物进口前,保税集团常设机构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向海关提供进口合同、发票及有关批件。海关审核无讹
发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第十五条 保税货物进口时填写一式五份报关单,并持登记手册向口岸海关申报,口岸海关按进料加工进口货物(料、件)验放。报关单一份留存口岸,二份报统,一份转主管海关,一份迟收货人。
第十六条 保税货物经口岸海关放行后,立即存入保税集团所属的保税仓库,按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保税货物进入加工环节各加工企业应按海关对保税工厂的要求进行监管,加工成的半成品应再次存入保税集团的保税仓库。
第十八条保税半成品(系指加工出口成品前的产品,如针织品--纱,服装--布,电视机--高频头、显像管、高压包等)出库凭出口合同由出口经营企业向海关办理备案,海关按进料加工要求备案后发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保税库提取半成品。
第十九条 保税加工成品出口,应填写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按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规定办理报关出境手续。
第二十条 保税货物的核销,自保税料件进口至半成品出保税仓库,由保税集团常设机构每月五日前,制表并附有关单证报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成品出口后(按出口合同、出口日期)一月内,由备案的经营企业持“三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核销。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保税集团所进口的料件至成品出口,均属海关监管货物,不得随意转让,擅自内销或串换使用,必须专料专用,海关可随时到各仓库及加工企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海关有关法规的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海关对保税集团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如有严重违法情事,海关可责令限期整顿或中止保税集团待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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