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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海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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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要求,现将我省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及分工

2007年度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在人事部、财政部的指导下,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劳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一)省人劳厅负责工作:

1. 组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

2. 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全过程;

3.核准评审结果以及发放资格证书。

(二)省财政厅负责工作:

1.受理申报材料;

2.审核申报资格;

3.具体组织评审工作。

二、评审对象

2004至2006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三、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三)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

(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关于申报公示一周时间情况证明的书面材料;

(五)财会专业论文、著作、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封面、目录和封底);

(六)相关证明材料:(1)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2)身份证;(3)学历证书;(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会计师资格证书;(6)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7)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8)相关业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9)符合破格或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缺一恕不受理。相关证书的原件经审查后退回。复印件应以A4规格纸张复印一式3份、依序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人员统一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申报材料。

五、 重要事项说明

申报人应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的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鉴定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评审收费按省发展与改革厅(琼发改收费函[2005]1933号)文规定,每人收取评审费400元。

(二)2004、2005年度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按当年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按修改后的琼财会[2006]1966号文参加评审。

七、时间及安排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07年1月16日至24日,逾期恕不受理。

办公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1703房;

联系电话:68531650;

联系人: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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