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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网:2013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通知

发表时间:2013/10/12 16:43: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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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市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区)造价管理部门:

现将省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通知中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于2009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合格的(即: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932……”)及注册有效期已到期但仍未办理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办理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同时继续教育在注册期内每年满30学时。

二、未开通“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单位管理员的详见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师管理”《执业资格注册系统单位管理员申请办理事项》。

三、书面资料上报要求:

1、按通知要求首先在网上填写基本情况和输入相关内容后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后附书面材料用订书机装订: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核验后归还),无继续教育证书的需附打印网络教育合格证原件;

4、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提交一张两寸免冠照片(背后注上姓名和单位):

(1)持老版证书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注册;

(2)注册证书遗失(请同时在省级报纸申明遗失,并提交报纸原件)。

2、今年延续与变更不可同时办理,需待延续注册审批结束后方可办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仍按原单位名称办理并在材料中附工商变更证明,延续过期未延续的需以原单位先办理延续待审批结束后方可变更。

五、书面资料受理时间、机构:

2013年10月21日~10月25日将书面资料按各自单位所在地送至当地造价管理部门。

六、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注册收费标准为50元/人,执业专用章费30元/枚。

附件:省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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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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