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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2013年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

发表时间:2013/12/13 15:31: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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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考办字〔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根据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研究,现将《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合格标准为90分(试卷满分150分)。本年度考试全国合格人数共计858人,其中:北京市55人、天津市19人、河北省72人、山西省32人、内蒙古自治区7人、辽宁省24人、吉林省8人、黑龙江省14人、上海市11人、江苏省82人、浙江省52人、安徽省19人、福建省22人、江西省16人、山东省90人、河南省53人、湖北省9人、湖南省35人、广东省18人、广西壮族自治区22人、海南省4人、重庆市16人、四川省58人、贵州省14人、云南省16人、西藏自治区1人、陕西省44人、甘肃省13人、青海省2人、宁夏回族自治区17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1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人。

二、达到国家统一合格标准的考生,将由全国统计考办统一核发“2013年度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三、按照《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精神,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人才需求情况,参照全国统一标准,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

四、各地合格人员名单详见考试成绩光盘中“合格考生名单库”文件夹下的相应数据库文件。各地报名考生考试成绩详见考试成绩光盘中“报名考生成绩库”文件夹下的相应数据库文件。

五、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考试成绩合格证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统计考办联系。

全国统计考办联系电话:(010)68782793、68782776,6878242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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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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