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中评协[2005]187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对2015年度全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在我省评估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协会代管人员,均纳入本次年检范围。
二、年检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执业情况;
(二)2015年度团体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会费缴纳情况;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四)评估机构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情况等。
三、年检的步骤: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结束。采取自查摸底、核查确认等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摸底(截至2015年2月10日)
各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对本所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对从业人员进行统计。自查要把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在评估机构专职执业、有无国家公职人员(行政事业、国有企业、银行金融业等单位)兼职挂名作为重点。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自查摸底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自查摸底结束后,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向协会注册部报送如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开展2015年度年检的自查报告;
2、《2015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自查摸底汇总表》(附件1);
3、《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摸底统计汇总表》(附件2);
4、复印件资料包括:2014年初经社保医保部门核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注册资产评估师购买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表及缴费发票,事务所参保单位管理系统参保人员信息数据打印件,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等。
评估机构报送的年检信息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协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的注册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和首席合伙人进行惩戒,次年年检时列为实地检查对象。
(二)核查确认(2015年2月11日至3月15日)
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协会根据各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年检资料数据等,重点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在评估机构专职执业、国家公职人员兼职挂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投诉举报的评估机构、以及未给注册资产评估师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的机构进行核查检查。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年检将不予通过: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
(2)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兼职挂名的;
(3)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的;
(4)未缴纳团体和个人会费的;
(5)年龄超过70周岁的(截止2015年2月28日);
(6)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培训的;
(7)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的;
(8)未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等。
(三)公告公示(截至2015年3月25日)
对年检通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员名单在《甘肃日报》、《甘肃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予以公告。对注销、撤销等不符合年检要求的人员名单在协会网站公示,并下发通知。
(四)上报总结(截至2015年4月20日)
总结年检工作,形成总结报告,与甘肃省2015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公告报中评协,同时更新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四、年检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领导,指定一名合伙人和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做好年检工作,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上报自查工作报告、相关表格和资料,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二)报送的材料、电子表格、复印件必须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并装订成册。电子表格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变动。电子版请发到873171620@qq.com。
(三)为了保证此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年检期间我会将停止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转所手续。
五、年检举报电话:0931-8899952
邮 箱:ZQX133@163.com
六、联系人:张 莉
联系电话:0931-889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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