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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消防产业信息网:开展2016年全区第三次建(构)筑物消防员全国统考工作

发表时间:2016/8/11 16:40: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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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区第三次建(构)筑物消防员全国统考工作的通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消防协会《关于报送2016年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第三次统考人数的通知》要求(中消协【2016】37号),为做好我区2016年度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第三次全国统考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一)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

(二)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

二、考试形式、时间及考场设置

(一)考试形式

初、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考试由理论知识统考和技能操作考试组成。

(二)考试时间

理论知识统考:2016年9月25日(星期日)上午北京时间10:00--11:55。

技能操作考试:根据初、中级考生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三)考场设置

根据初、中级考生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三、考试内容

(一)初级

理论知识统考范围:《建(构)筑物消防员(基础知识、初级技能)修订版》教材。技能操作考试由中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命题,新疆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中级

理论知识统考范围:《建(构)筑物消防员(基础知识、中级技能)》教材。技能操作考试由中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命题,新疆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四、报考条件、报考时间及报考方法

(一)报考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鉴定考试:

1、初级

(1)经建(构)筑物初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2、中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二)报考时间

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26日

(三)报考方法

登录新疆消防产业信息网(http://www.xjxfcyw. com),进入“消防产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点击“建构筑物消防员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图标,或直接登录报名网址:http://222.82.243.230:880/,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报名、缴费并在网上打印准考证及申报表(一式两份)。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五、申办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公布后,成绩合格的考生登录“消防产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在“鉴定考试”中的“考试成绩”功能中打印申报表(两份),并附带近期免冠照片(40mm×32mm)3张,递交当地消防支队,联系人及电话详见“系统帮助”。

各支队相关负责人收集全部考试通过人员资料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新疆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

六、考试费用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要求,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

(一)初级

每人缴纳考试、考务费169元。补考人员需重新缴费报名。

(二)中级

每人缴纳考试、考务费254元。补考人员需重新缴费报名。

(三)交款方式

1、网上缴纳。

2、汇款缴纳(考生可将鉴定费汇至以下账户,开户名: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新疆)站,账号3002013409200008464,开户银行乌鲁木齐市工行钱塘江路支行。

3、现金缴纳(考生可持现金前往新疆消防协会财务室完成鉴定费用缴纳,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555号)。

每位使用汇款缴纳方式完成缴费的考生,必须在8月26日前将本人缴费具体情况告知职业技能鉴定站财务人员,完成网上确认,否则,无法分配考场并打印准考证。联系人:胡琰君,联系电话:0991-5659607;18599080628。

七、督导员及考评员安排

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八、工作要求

(一)报考工作。此次报考工作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各支队要安排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考生个人信息及鉴定材料信息的审核,确保考生填写信息符合报名条件。同时,通知考生在“新疆消防产业信息网”中的“消防网络教学实训平台”(http://www.sd-xfpx.com/)完成注册,开展理论考试综合练习,努力提高考生理论知识统考通过率。

(二)考场布置。考点支队应按照“单人单桌”的标准设置考室,在系统“考场管理”中的“考室”功能中打印座次表、签到表、座位号,将座位号及时张贴在课桌左上角,保证座位号与座次表一致;在考场主要出入口设置考场示意图,方便考生查找考室;考场布置应于9月23日18时前完成。9月24日,向考生提供查看考场的条件。

(三)考场监督。考试监督由考点支队派员协助考试督导人员完成,每个考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考生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不得携带参考书、手机及电子书等工具。开考前,应当根据座次表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并落实考生签到,凡发现替考者一律逐出考场。考试中,发现严重违纪的,应终止考试并记录在案。考试结束后,应当将座次表、签到表和答题卡一并上报。

(四)安全防范。各考点支队要求增强处突意识,严格按照总队维稳处突和安全防事故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措施,杜绝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

联系人和电话:柴少华 13139679065

刘晓磊 0991-5659602;1529919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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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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